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健樂師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嘉明 被告 章家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0號諭知無罪判決,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卓育璇法官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