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被告侑熹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許誠芳 被告 利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19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萬9190元+200萬元,共計411萬919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178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4萬12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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