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7號聲請人 柯秉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長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1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長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財產部分無法移轉變賣,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9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