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 黃世彬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被告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被告 黃楓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10年12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0年12月10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被告陳報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檢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移調字第558號(本案: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調解筆錄影本為證,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本院審核有據應採,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