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被告優奇印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冠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