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強盜等案件(97年度訴緝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乙○○於本院審理96年度訴字第332號被告甲○○案件(嗣被告甲○○經通緝報結後,於97年3月11日為警緝獲,本院另分97年度訴緝字第8號進行審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楊坤樵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