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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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蘇韋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60,814元及自105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105年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80,000元,欠款本金為172,247元,自105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233,061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60814││7月04日起│││││元│││││├──┼───┼─────┼──────┼──────┼───────┤│002│新臺幣││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8│││172247││7月10日起││8│││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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