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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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31號原告 邱福生 訴訟代理人 翁瑋 律師複代理人 詹若蘋 被告 邱源榮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邱福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民事判決僅需記載當事人之姓名與地址即可,無需記載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誤列原告邱福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誤寫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應予更正,並予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