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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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淑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淑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淑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1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13號、第29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