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59號上訴人三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參拾萬零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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