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8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