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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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認罪協商程序,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本院認不宜逕行認罪協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二時十分於本院遠距勘驗法庭再行中華民國96
刑事第四庭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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