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7號聲請人 陳桃英 相對人 陳秀君 相對人 陳溢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秀君及陳溢富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台幣肆拾叁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2張,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於107年3月8日為付款之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李惠穎┌────────────────────────────────────┐│本票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67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陳秀君、陳溢富│107年2月8日│200,000元│無│無│├─┼───────┼───────┼──────┼─────┼─────┤│1│陳秀君、陳溢富│107年3月8日│230,864元│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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