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林瑞淇 被告 廖祥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5號、交易字第6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廖祥佑被訴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交訴字第15號、交易字第60號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梁智賢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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