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35號上訴人 盧高明 被上訴人 陳文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4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798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朱名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