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18號聲請人 吳天送
吳佑龍
吳雅雲
周亭聿
周亭安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吳雅雲
周杰篁 聲請人 吳奕縉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吳天送
鄧梓君 聲請人 吳欣樺
吳柏漢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吳佑龍
劉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單一窗口繳費,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抬頭註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使用隨文檢送之多元化規費繳款單繳費(裁判費用為起訴或聲請程式之要件)。
二、被繼承人死亡逾三個月,聲請人應提出逾三月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證明,並檢附切結書(切結知悉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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