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8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夢婷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9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古夢婷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7行「同年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同年月29日」。
二、核被告古夢婷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爰審酌被告身為有配偶之人,未盡婚姻之忠貞義務,竟於其夫入監服刑期間,與他人為通姦行為,並因而生下一女,對告訴人 陳智桓 身心造成傷害,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