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和解筆錄
原告麗茜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秋碧 被告 王婷萱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2328號侵占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鄭凱文檢察官劉順寬書記官彭秀玉通譯呂家瑋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麗茜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秋碧被告王婷萱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肆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麗茜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秋碧被告王婷萱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