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22號原告 陳英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宜珍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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