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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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0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裁定並執行羈押。
茲本案業經本院於96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97年1月7日宣判,被告乙○○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行,罪證明確。復經本院訊問被告乙○○,並徵詢公訴人、被告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又本裁定既於97年1月7日當庭宣示,已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