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153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甲○○
、30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金管銀
(六)字0000000000號函影本。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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