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6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華祥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宗煒 (原名 陳文和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該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