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678號債權人 黃世忠 債務人 劉以綠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0樓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