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羅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曾怡婷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股票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