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吳沛瑄 被告 曾朝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0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李昇蓉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