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臺灣高齡照護發展學會法定代理人 武允文 訴訟代理人 徐俊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慧宇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3萬0208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8萬5000元,先位、備位之訴互相競合,依上開規定,應依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定訴訟費用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3萬0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萬3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馨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