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136號聲請人 洪玉惠 住彰化縣○○鎮○○里○○巷0號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相對人 洪國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洪國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洪玉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國書之監護人。
三、指定 洪玉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國書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洪玉惠為相對人洪國書之胞姐,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23日因疑似溺水而昏迷,缺氧性腦損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胞妹洪玉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胞妹洪玉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⒉臺灣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
濟醫院病歷摘要⒊親屬系統表⒋戶口名簿⒌親屬會議同意書: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洪玉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⒍洪玉鳳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⒎佛教慈濟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13年1月31日慈中醫文字第1130127號函暨監護(輔助)宣告鑑定報告。
㈡相對人因腦部缺氧損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國書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洪玉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淑慧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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