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毅信選任辯護人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第三人 陳懿貞 上列第三人參與被告陳毅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3號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毅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5月17日裁定第三人陳懿貞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參與人已表示其對於沒收部分沒有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3頁),故本案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依據前揭規定,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