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53號原告乙○○
弄7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追加起訴就坐落彰化縣○○鄉○○○段第557之179地號土地予以分割,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8,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