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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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