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鄔兆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鄔兆杰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5日晚上8時許,在屏東縣○○鄉○○路○○○號居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3月8日上午9時20分許,經警拘提並採尿送驗,檢出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之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78號案件審理中之事實,有該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起訴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偵、審卷宗核對無誤。該案及本案偵查卷所附警方調查筆錄、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內容完全相同,警察機關顯係就被告同一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重複報告偵辦。檢察官誤就同一案件先後2次提起公訴,尚有未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重複起訴之本案,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陳茂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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