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82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翰勃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須於國外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翰勃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98年2月17日遷出國外,依首開法條規定,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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