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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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葉千右 (即 葉清成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葉千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7月7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7-NX-8986-0│1│600│││(原名: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黃千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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