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15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繆佳興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繆佳興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顧他人感受,在公開場所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破壞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表達知其行為錯誤之意,態度尚可,並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無成年前科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