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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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再字第27號再審原告 巢光明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巢先明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一部確定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686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判決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提起再審之訴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86號一部確定判決,聲明不服,雖未依再審之訴之程序為之,惟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提起再審之訴,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6年6月6日送達;嗣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於107年4月18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7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林金吾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