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八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