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原告 邱麗雲 被告 張明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王龍寬法官鍾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