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禮嘉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禮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5行所載「持木棒將 林福帝 所有之電視機砸壞,使該電視機破損無法正常使用」補充為「持木棒砸毀林福帝所有之電視機,使該電視機邊框破損、螢幕凹陷破損而損壞該電視機,足生損害於林福帝」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係對於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有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任一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足成罪。所謂「毀棄」係指毀滅或拋棄,使物之本體或其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乃指損害或破壞,使物之性質、外形及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之外形或物理存在,但使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全部效用者而言。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則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楊禮嘉將上開電視機砸毀之行為,致上開電視機之邊框破損、螢幕凹陷破損,而無法正常供人觀賞電視畫面,係破壞上開物品之外型,而使其喪失通常可利用之機能,應屬損壞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竟不思理性處理紛爭,恣意毀損告訴人之物,使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是其犯行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又被告前有因傷害、毀損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素行難謂良好;姑念被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所毀損物品之種類及價值,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以及被告上開犯行之動機、犯罪情節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之木棒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其持之以毀損本案物品所用之物,業據其坦認如前,然上開木棒雖為被告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本院審酌上開物品價值不高,且屬一般日常生活常見之物,並無任何特殊性,亦非違禁物,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無任何助益,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二)至扣案之文宣2張,與被告本案毀損犯行並無關聯,亦非被告本案毀損犯行所用或所生之物,自無庸對之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877號被告楊禮嘉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楊禮嘉與林福帝之子 林志昌 有債務糾紛,楊禮嘉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17時30分許,前往林福帝位在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之住處與林福帝商討債務事宜,然商討未果,楊禮嘉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木棒將林福帝所有之電視機砸壞,使該電視機破損無法正常使用,嗣經林福帝報警處理,警方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林福帝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禮嘉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福帝警詢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蒐證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檢察官李侃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嚴培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