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慧慧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74號、102年度執字第7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慧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慧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係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而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以,本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可參);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
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方慧慧前於102年1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8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8月30日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9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又曾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共3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2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即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惟附表編號2至4之偵查案件均漏載「102年度毒偵字第72號、第236號」),嗣經受刑人於102年10月28日(附表誤載為102年10月18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依職權查詢102年度審簡字第1200號判決撤回上訴日期後製作之公務電話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無誤。又雖附表所示各罪間,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有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惟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出具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紙在卷可考(見執聲字卷),是依前說明,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20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然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4月,及前揭內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前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1月,並參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至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指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若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敏菁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