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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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壢簡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月股被告甲○○
MANAPIMJ
37歲民(現收容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台北收容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MANAPOMJIRASAK」之記載均應更正為「MANAPIMJIRASAK」。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核上揭判決當事人欄被告姓名顯有誤載,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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