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建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建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