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珍慧 被告 黃煒承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詩銘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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