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劉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 林劉龍業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103年11月30日死亡,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網路戶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