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404號債權人金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須表明年月日)及依據(若無法表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無約定者,得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福文 連帶給付貨款之依據為何?(若無法釋明,請撤回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
四、本件請求金額5,342,441元是否包含債務人以其所簽發票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給付之貨款1,874,840元在內?如是,則就1,874,840元部分屬重覆請求,應予扣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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