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訊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訊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12月23日至94年12月26日間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06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229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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