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2年度緩字第4400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ONGCHAMP」手提包壹佰玖拾玖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玉珍違反商標法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13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LONGCHAM
P」手提包199個(詳如臺北地檢署104年度紅保管字第19
1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爰依刑法第40條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13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被告經警查獲扣案之「LONGCHAMP」手提包199個係屬仿冒法商尚卡塞格蘭公司「LONGCHAMP」商標之仿冒品乙情,此有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理律法律事務所函暨附件、該等扣案手提包之採證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物品清單(104年度紅保管字第191號)在卷可稽(參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1384號偵查卷第
2頁、第8頁至第15頁、同署104年度執聲字第435號執行卷第3頁),是上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