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蕙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50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蕙君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朱世璋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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