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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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294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7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洪堯讚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