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之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00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08月14日│96年11月07日│97年01月09日│││(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97.08.15」)│97.02.19」)│97.02.19」)│├──────┼────────┼────────┼────────┤│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7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偵│板橋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135號│緝字第2153號│緝字第2153號│├─┬────┼────────┼────────┼────────┤│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簡字9801號│97年簡字第8003號│97年簡字第800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5日│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0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簡字9801號│97年簡字第8003號│97年簡字第8003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01月19日│98年02月02日│98年02月02日│├─┴────┼────────┼────────┼────────┤│備註│板橋地檢98年執字│板橋地檢98年執字│板橋地檢98年執字│││第2731號│第2826號│第2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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