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一:
㈠、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資料。
㈡、聲請人新光人壽及安聯人壽投保之相關資料。
㈢、受扶養親屬林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附表二:
㈠、聲請人應釋明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正繫屬於法院,如有,應釋明繫屬法院及案號。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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